遭遇就业性别歧视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热点 2025-07-06 00:53:23 11155

编辑同志:

近日,遭遇我看到一家烹饪职业培训机构的业性文案岗位招人后,自认为自己的别歧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该企业的招聘要求就准备前去应聘。可是视劳,经仔细浏览该单位招聘页面,该何我发现其招聘条件是维权男性只需具有本科学历,而女性则须具有研究生学历。遭遇这不是业性明显的搞就业性别歧视吗?

请问:女性劳动者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该如何维权?

读者:李欣

李欣读者:

为了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别歧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视劳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劳动者反就业性别歧视的途径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一是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该何录取、维权晋职、遭遇晋级、业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别歧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由此可见,女性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既可以向妇联、工会等部门求助,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或者向法院起诉,但最直接的维权途径还是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面对该烹饪职业培训机构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你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培训机构进行依法查处。

二是对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就业性别歧视,劳动者或者有关组织可向检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由检察机关向用人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虽然《就业促进法》早就规定对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现实中存在着劳动者个人力量弱小,维权成本高,很难通过私益诉讼维权成功的实际问题。为了更有效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据此,女性劳动者遭遇维权难题时,检察机关可为其“撑腰”。检察机关既可以向用人单位制发纠正和整改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这样做,比个人诉讼更具优势,也更有胜算把握。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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